在小区居住的吴女士家中被盗,吴女士认为这与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失职有很大关系。吴女士遂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被盗损失93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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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系许昌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许昌市一家物业公司管理。2009年10月20日下午17时,吴女士家中被盗,吴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被盗物品价值9375.5元。后吴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吴女士诉称,自己一直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她家所住单元门以及地下停车场通往楼道的保险门长期损坏,物业公司却不予修理,而防盗门的损坏在客观上为盗窃案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有:物业公司对所管小区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从地下停车场进入原告所在楼栋的门锁已损坏,被告方并没有对此予以维修。
针对幸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林根,他表示,在幸先生2月份交了房租,而合同中也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托管公司提供的房屋不具备入住条件,幸先生有权要求托管公司赔偿在此期间因生活不便而产生的费用,比如入住酒店的费用等,但这个费用一般不会**出房子租金;另外,在幸先生2月份所交的房租,租金到期应该是3月17日,如果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预期续交房租托管公司就有权换锁锁门的情况下,托管公司提前锁门本身就侵犯了租客的合法权益。
记者接到卓女士同事余先生的电话。他告诉记者,按照公司合同规定,没有合同和押金条不予退款,而幸先生来退款时什么东西都出示不了,因此不能退款。至于合同在被锁的出租房中一事,余先生表示,幸先生可以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去出租房里拿出合同,而押金条丢失的事也可以协商解决,目前此事已经上报给工商部门,约定3月19日(今日)上午前去协调处理。
针对小家联行的回应,幸先生则表示,托管公司明确地告诉自己合同和押金条二者缺一不可,哪怕拿到了合同,也不会退钱,否则就让自己走**程序,“我一个普通老百姓,走**程序哪来的那么多精力嘛。原本我只是想退还回属于我的房租和押金,现在闹得这么麻烦,我还在想我交了房租,房子没有得到正常使用,我是不是应该要求得到赔偿?另外,在租期还没到的情况下,托管公司就直接换锁,把我拒之门外,这是否符合规矩?”
昨日,幸先生也表示已经接到了沙坪坝区天星桥工商所调解通知,于3月19日上午10点调解,“希望经过工商的调解,能够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当然,双方协商解决是较好的方式。” 付律师说,托管公司要求出示合同和押金收据,这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解决此事的一途径。比如微信转账记录中有备注说明这是押金,也可以算是一种交费凭证。另外,就算出示不了押金收据,通过协商,双方也可以另外签订一份退款协议,完结这件事情。
都市热报记者 张春莲 受访者供图